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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7-19 9:03:24

【山东盛翔物业】《滨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同时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40%,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其中不带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减收比例不低于20%,带电梯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减收比例不低于3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减收比例不低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50%。

  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宽带输入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由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等九个部分组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以及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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